8.1.7 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招标单位所提供的图纸、招标文件,并自行踏勘施工现场情况。如发
现图纸及招标文件不明确或遗漏,投标单位应按照本须知第6条向招标单位提出,否则,视为投标报价
包含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招标范围所有内容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调整。投标人不能再以实
际工程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8.2投标单位所填写的投标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而变动,合同总价及工程细
项单价一次包死。本工程在设计图纸不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情况下,投标报价为一次包死价格,本工程
的中标价格即为将来的竣工结算造价。
8.3 投标价格其他说明
8.3.1报价均不包括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的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标准、规模)所发生的费用,
不包括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处理或者地基处理所发生费用。其上述费用发生时,承包方应依据设
计部门出具的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按本招标文件所采用的计价规范、标准以及现行的市场价格计算,
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据实调整。
8.3.2 本工程一般设计变更等因素由投标单位考虑并包含在工程细项单价内,至工程竣工不再调
整,合同价款不因一般设计变更签证而调整。
8.3.3 对所有影响工程的事项,包括任何与工地现场位置、现状、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其他相关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情况、招标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及其它所有可能影响投标单位中标后实际履
行合同的事项,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澄清,如未在上述期限
内提出,投标单位将被视为已充分了解所有影响工程的事项,包括任何与工地和技术要求所列明的有关
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而导致的签证、索赔或工期
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8.3.4 招标范围内措施项目报价固定,结算时不予调整。
8.3.5 根据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材【2009】371号《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
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材【2009】318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商
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禁
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此费用,此项费用为运送到指定浇筑地点所需之全部费用,在
商务标中单列,计入总价并参与竞价。
8.4 根据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施工工期应执行现行的国家工期定额。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国家
工期定额缩短时,投标报价中应按照定额规定计算缩短工期措施费并计入总价。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各
种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并做出合理报价,任何因忽视本招标文件要求工期与现行国家工期定额不一致而
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将不被批准,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应由投标单位承担。
8.5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和合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