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对其不清或疑义者需要澄清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三日内以书面形
式加盖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
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解答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的同时,到区招标管
理部门备案。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与工程量清单一致的CD-R光盘,应按国家标准GB50500-
(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进行编制,如有修改,
应将修改后的CD-R光盘提供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改变招标单位提供的CD-R光盘内容,如致使
CD-R光盘内容无法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废标处理。
7.3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并由招标代理单位送交市招标管
理部门备案,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任何口头解答和未经市招标
管理部门备案的书面修正、补充和解答等均属无效。
7.4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日期。
三、 投标报价说明
8、 投标价格
8.1 投标报价
8.1.1 本工程的工程计价方式采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1和8.2条所规定的方式,该前附表内
容与招标文件其他具体内容相冲突的,适用招标文件其他具体内容。
8.1.2 投标报价为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8.1.3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答疑纪要和自行勘察的现场情况,自主计算项目细
项单价报价。
8.1.4 投标报价执行2012《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2012《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有
关标准以及市场价格信息参照标准执行前附表第5项所列标准,本条及前附表第5项所引用的标准、规
范与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冲突的,适用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
8.1.5 投标单位须按招标单位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自行勘察的现场情况,
自行计算工程量填写报价,进行投标。投标范围内投标单位的报价一次包死,结算时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8.1.6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具有标价的投标书和施工图预算汇总表,以及组成工程报价的工料
机报价表等应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文明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混凝土、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垂直运输、水电费、维护、检测、保险、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总包服务费、工程验收费、临时施工电源和临时施工水源费用、政策
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