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应经建设单位认可方能购置。
27.6 工程款支付方式:
27.6.1 在合同签署后,开工前15日内预付中标价格的10%作为工程预付款。
27.6.2 按工程进行过程的月进度付款。
27.6.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总造价的
95% 的工程款,扣留5% 作为维修款,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27.6.4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只作为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付款时所依据的工
程量应由中标人(承包)根据实际完成计量,经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27.6.5 其他情况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国家对规费和税金作出政策调整时,未实施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的规费和税金应按规
定进行调整。
27.6.6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而发生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
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核准确认并经有关审核机构确认后,作为结算依
据。
27.6.7 计日工人工费、计日工材料费和计日工施工机械费的结算应依据承包人逐日记录并经监
理工程师确认的实际投入用量进行计价。计是工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增补项
目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结算的单价。
计日工清单中的数量为估算数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报价,结算时按承包人实际投入数量或完成
的工作内容结算。结算费用由不可预见费中支出。
27.6.8 不可预见费是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而又不能事先确定的支出而预留的费
用。其估算比例应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招标人在确定不可预见费的估算比例时,应涵盖计日工清单中
所列各项计日工项目的合计金额。
27.7 其他有关要求及说明:
27.7.1 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因此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均由
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7.7.2 工程施工中,因施工单位原因出现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经建设单位或质检部门
提出进行返工的,其全部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27.7.3 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还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凡因违反安全措
施而造成的罚款,人身伤亡事故或伤害他人事故,均由施工单位负责。
27.7.4 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声标准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并制定措施,施工过程中因
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27.7.5 本工程保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执行。
27.8 关于施工措施费及计取:
27.8.1 执行“建筑【2005】991号文”的规定, 此费用单列并包括在总价中,不参与竞价。
27.8.2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对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投标单位承包人须根据
工程所在地域和环境对文明施工措施充分考虑并作相应报价,确保工地文明施工达标。
27.8.3 中标单位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根据本市现行规定,工程中使用的散体物料必须进行封闭
运输。
27.8.4 本工程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及技术指标执行建材【2007】87号文的规定。
27.8.5 违反文明施工要求而产生的罚款、赔偿、其他处罚及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承包人承担。
27.10合同双方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27.10.1承包人在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产随清。施工现场不允许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
撒。
承包人未按上述要求操作时,致使现场未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标准的,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直到符合要求。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或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