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柴油发电机组的常载容量应根据消防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保障负荷的容量,按最大稳定负荷的计算容量确定,且应满足最大电动机启动和发电机母线允许电压降的要求。
5.0.4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发电机组应设自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信号宜取自专用变压器低压总进线侧主开关的辅助接点,消防控制室应有手动和联动启动发电机组的功能;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发电机组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值班室内。
5.0.5 当市电电源检修或故障停电时,对不需要发电机组供电的配电回路应自动切除,火灾时尚应切除保障负荷和非消防重要负荷。
5.0.6 住宅建筑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灯具内附蓄电池或集中式应急电源装置(EPS)作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