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3.1.2 备供电源与主供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简单、可靠,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 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3.2负荷分级
3.2.1 供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 的规定,其他未列人表3.2.1 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组
注:跃层式建筑的最顶层可不计入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