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电气照明
9.1 一般规定
9.1.1 9.1.2 9.1.3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对不同功能的场所,合理选择照度、均匀度及显色性设计值,合理控制眩光值。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2公共照明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9.2.2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9.2.3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电梯厅宜设置夜间常亮照明。
9.2.4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9.2.5 高层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转角处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
9.2.6 应急疏散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灯具应采用蓄电池组或集中EPS作为过渡电源。
9.2.7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9.2.8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9.3 套内照明
9.3.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3.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屋顶至少设置一盏照明灯具。 9.3.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阳台的照明宜在屋顶设一盏照明灯具,灯位宜居中。 9.3.4 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与卫生间插座共用回路,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3.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9.4 照明节能
9.4.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