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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一次出口两万吨散装菜籽粕,要求分7批装船,每批都要做水尺计重。其中最小的一批只有一千吨。结果呢,大家可以可想而知,做出的分批重量数根本无法接受!真是吃力不讨好!两三万吨载重量的船,其TPC(每厘米吃水吨)大概40吨/每厘米,装载一千吨货大约吃水改变0.25米。这样水尺计重中仅观测水尺一项,其不确定度为0.005米,约为20吨,就是装一千吨货可能偏差20 !后来,我们是做整船水尺重量出证,其分批重量根据发货数按比例分摊出证。
当初起草规程时,水尺计重做的都是外贸交接,因此《规程》中指明的是对“海运货物的重量鉴定”,随着船运散装货市场的发展,内贸中许多散船运装货也需要做水尺计重。特别是江河中的船舶,也急需规范散装货装运的计量。因此,我觉得以后修改《规程》时,应该把这里的“海运”改为“水运”,其他方面内贸交接应完全参照外贸的规定。当然,目前的内贸船的水尺标记及载重量图表很不规范,如何规范此类船舶,将在以后的章节中具体写出。
具备正规的船舶图表,是水尺计重的必要条件
2.术语
水尺计重
测定承运船舶的吃水及船用物料(包括压载水)。依据船舶设计部门以完工图制作的、或船舶检验部门审定的船舶的正规图表,计算载运货物重量的鉴定工作。
水尺计重所用的船舶资料数据,静水力图表和水舱舱容图表,是必须船方在装货前准备好的。
为何要规定必须是以“完工图”制作的图表?比如,建造于八十年代初的散装货轮:一方面在造船实际放样时,允许误差很大(据说是5%);另一方面一套造船设计图纸,要用上好多年,同类船舶造二三十艘,而在造船期间设计如进行改动,也不会在新船图表上显示。这样,就算是姐妹船,其差异也是很大的。因此,以船舶“完工图”制作的图表,进行水尺计重是必需的,是水尺达到其计重准确度可靠保证。经过多年比较发现,以完工图制作的日本图表,重复性(Repeatability)和再现性(Reproducibility)都比较好。以这些船做水尺计重,一般都比较准。
我国船舶图表审定的归口单位是船检局。不过有些地方(内河)船检局,实在不敢恭维,有时在船上可以拿出两本该船主要数据不同的,同时都盖有船检审定章的图表;有时图表只有两三页纸,竟也盖着船检部门的红印;有时船上连水尺标记都还没勘绘,竟然也拿出了船检认可的载重量表!
作为商检,在使用船方图表进行水尺计重时,应对这些图表进行把关。船方如果没有这些正规图表,或者所持图表明显失准,就该把这些船判为不具备水尺计重条件的船舶。请他们找正规的船检重新标定后再进行水尺计重。其实这些工作我们不做,还有谁会去做呢?我们不管,还有谁会去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