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详细内容
民法学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发展
一、民法的词源
我国民法一词最早于20世纪初清末修律时泊来于日本,日本民法一词系明治维新时期从荷兰翻译而来。原名意思为“市民法”,但民法一词更适合于我国。
民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民事主体制度:包括民事主体的种类、资格等内容。民法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人格即主体资格的规定,体现了民法的平等精神与追求。二是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制度。
(二)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民法关于所有权制度的保护规定体现了民法私权神圣的理念与追求。
(三)债权制度: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民法的合同法内容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法律追求和理念。
(四)人身权制度:包括人身权的历史发展、一般人格权以及不同类型的人格权、身份权以及对人身权的保护。该部分可以包含在总则中。(五)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六)继承权制度: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以及遗赠等制度。
(七)亲属制度:包括亲属亲等、婚姻家庭等。
(八)商法:包括商法总则——商主体和商行为,以及商法分则——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海商法等等。商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或者是民法的特别法,或者属于独立的部门法。三、民法的历史
(一)大陆法系民法的发展
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其起源与发展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具有代表性的为:
1、古罗马的《民法大全》和中世纪的习惯法
2、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3、1896年《德国民法典》
(二)我国民法的历史
1、中国古代实质上没有现代意义民法的雏形,所谓的民事法律规范被刑法所吸收,在司法实践中则大量存在着习惯和判例。
2、《大清民律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典》
4、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立法过程和《民法通则》
英美法系的民事法律制度
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主,以判例为基本法律渊源的英美国家没有民法法典或部门法意义的民法,但以家庭法、财产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为其表现形式。
第二节 民法
的调整对象和适用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和法人(即各种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特征为:
1、平等主体;
2、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和身份。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