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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6)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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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详细内容

物和非独立物
3、动产和不动产;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5、种类物和特定物;
6、主物和从物;
7、原物和孳息。
(二)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有: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独立物和有体物;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
4、物权是绝对权;
5、物权具有优先性;
6、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三)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
4、本权和占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在我国,物权只有八种: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予以公示,非依法定公示方法公示的物权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信是指通过法定公示方式公示的物权,他人可以基于该公示信任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并与物权主体进行交易,法律保护该交易行为的后果。即使公示有误,也应当保护他人的已经取得的物权。
其他原则
1、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权客体上不能有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该原则在大陆法系中主要是指所有权的一物一权。
2、区分原则
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内容的行为,债权行为是以债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内容的行为。
我国物权法有关区分原则的主要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的变动
(一)概述
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可以从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取得、移转和消灭三种变动状态把握。其中主体的取得是最基本的变动模式。
也可以从取得和消灭的种类来认识,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1、法律行为:买卖、赠与、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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