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详细内容
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或者没有被追认后,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三)本代理与再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当按照代理权限亲自、谨慎、勤勉、忠实、积极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实施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代理权的消灭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无权代理
(一)、无代理权的概念和表现
不具有代理权的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狭义的无权代理有:
1、自始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的代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行为
,只有经过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本人(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行为的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