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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

时间:2025-04-2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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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保证现场勘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

第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及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提供证据。

第四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

第五条 火灾现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火灾调查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必要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参加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指派或者聘请火灾调查专家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 根据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现场勘验的人员应当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遵循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缜密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现场勘验职责

第八条 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十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勘验;发现放火线索,确认为放火嫌疑案件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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