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火灾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对火灾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痕迹、物品,应当及时固定、提取。发现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痕迹、物品也应根据需要收集或提取。
现场中可以识别死者身份的物品应当提取。
第三十九条 现场提取火灾痕迹、物品,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有见证人在场。
第四十条 提取痕迹、物品之前,应当采用照相或录像的方法进行固定,量取其位置、尺寸,需要时绘制平面或立面图,详细描述其外部特征,归入现场勘验笔录。
第四十一条 提取后的痕迹、物品,应当根据特点采取相应的封装方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提取时间、痕迹、物品名称、序号等。 检材盛装袋或容器必须保持洁净,不得与检材发生化学反应。
不同的检材应当单独封装。
第四十二条 提取电气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采用非过热切割方法提取检材;
(二)提取金属短路熔痕时应当注意查找对应点,在距离熔痕10厘米处截取,如导体、金属构件等不足10厘米时应整体提取;
(三)提取导体接触不良痕迹时,应当重点检查电线、电缆接头处、铜铝接头、电器设备、仪表、接线盒和插头、插座等并按有关要求提取;
(四)提取短路迸溅熔痕时采用筛落法和水洗法。提取时注意查看金属构件、导线表面上的熔珠;
(五)提取金属熔融痕迹时应对其所在位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六)提取绝缘放电痕迹时应当将导体和绝缘层一并提取,绝缘已经炭化的尽量完整提取;
(七)提取过负荷痕迹,应当在靠近火场边缘截取未被火烧的导线2~5米。 第四十三条 提取易燃液体痕迹、物品应当在起火点及其周围进行,提取的点数和数量应当足够,同时在远离起火点部位提取适量比对检材,按照以下提取方法和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