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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2)

时间:2025-04-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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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

(二)确定现场保护范围;

(三)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

(四)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

(五)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六)审核、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

(七)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

(八)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

(九)决定对现场的处理。

第十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

(二)进行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

(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

(四)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

(五)参与现场分析。

第十三条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勘验火灾现场,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协助并出具邀请函的,有关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 现场保护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确定火灾调查管辖后,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现场保护。

第十五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对火灾现场外围进行观察,了解有关情况,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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