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五条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表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一) 环境勘验。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
1.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3.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4.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5.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
(二) 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
1.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痕迹;
3.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5.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6.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7.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