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地面检材采用砸取或截取方法。水泥、地砖、木地板、复合材料等地面可以砸取或将留有流淌和爆裂痕迹的部分进行切割。各种地板的接缝处应重点提取,泥土地面可直接铲取;
提取地毯等地面装饰物,要将被烧形成的孔洞内边缘部分剪取。
(二)门窗玻璃、金属物体、建筑物内、外墙、顶棚上附着的烟尘,可以用脱脂棉直接擦取或铲取。
燃烧残留物、木制品、尸体裸露的皮肤、毛发、衣物和放火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衣物等可以直接提取。
严重炭化的木材、建筑物面层被烧脱落后裸露部位附着的烟尘不予提取。
(三)检材的提取数量,炭灰及地面每点不少于250克;烟尘每点不少于0.1克;毛发不少于1克;衣物不少于200克;指甲可以剪掉的部分全部提取。 第四十四条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和见证人签名。
第四十五条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火灾痕迹、物品,由公安消防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物证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认为鉴定存在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可以继续委托原鉴定人,重新鉴定应当另行委托鉴定人。
第四十七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建立管理档案,存放于专门场所,由专人管理,严防损毁或者丢失。
第七章 现场询问
第四十八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询问工作,收集调查线索,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
现场询问应当及时、合法、全面、细致、深入、准确。
第四十九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时应当向证人出示证件,告知证人必须依法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现场正式询问时,询问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首先了解证人的身份及与火灾有无利害关系。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应当分别在询问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