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绘制现场图应当使用计算机绘图软件,采用A4型纸,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二)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
(三)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
第三十五条 绘制现场平面图应当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的照相机位置,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
第三十六条 现场照相的步骤,一般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
第三十七条 现场照相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
现场照片应当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
制作档案应当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妥善保管。
(一)现场方位照相应当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二)现场概貌照相应当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三)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当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当放置位置标识。
(四)现场细目照相应当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当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五)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一一对应。
第六章 现场痕迹物品提取和委托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