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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12)

时间:2025-04-2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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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无放火嫌疑;

(二)火灾损失,火灾类别、火灾性质、火灾名称;

(三)报警时间、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

(四)下一步调查方向、需要排查的线索、调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

(五)是否复勘现场;

(六)提出是否聘请专家协助调查的意见;

(七)现场处理意见;

(八)火灾责任人;

(九)其他需要分析、认定的问题。

现场分析应当做好记录。

第六十四条 现场勘验和现场询问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放火案件线索:

(一)现场内的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

(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引火物或可用于实施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

(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非施救或逃生人员所为的破坏、攀爬痕迹;

(四)起火前出现可疑人员、恐吓信件、电话等;

(五)火灾发生前有物品被盗;

(六)非放火不可能造成的两个以上起火点;

(七)非放火不可能引起火灾;

(八)其他放火案件线索。

第十章 现场处理

第六十五条 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结束后,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保留现场和保留时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现场:

(一)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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