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皮肤色泽明显苍白,皮肤温度降低,脉搏在100次/min以上,血
压稍低,脉压缩小,表浅静脉塌陷、毛细血管充盈迟缓,尿量少,应
属于失血性休克的抑制期,估计失血量在全身血容量的20%以上。
符合休克代偿期的,属轻伤;符合休克抑制期的,属重伤。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1.由同一加害人在同一伤害过程中造成的人体不同部位的软组
织损伤,如果分别计算不构成轻伤时,可累加计算,方法是:将
以创伤的各自长度(或面积)为分子、以标准所规定的相应部位的
创伤的累计长度(或累计面积)为分母的分数相加,其值大于或等
于“1”的,可评定为轻伤。2.对于一次作用形成的中间有间断的
损伤(创口或创面),应按一处损伤计算(损伤大小不包括中间间断
部分),参照有关条款评定。
(注:第50条、第51条的多部位包括头面部、肢体及躯干。)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