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窒息征象的认定:窒息是指因呼吸受阻,人体所需的氧气吸人减少或
停止,以致组织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发生代谢障碍,严重者可以致死。
窒息征象通常包括:颈部扼勒痕,结膜和咽部点状出血,颜面肿胀,声音
嘶哑,吞咽疼痛、困难,肺水肿或支气管肺炎、中枢神经损害、X线检查颈
部组织水肿或出血、甲状软骨骨折、舌骨骨折、血气分析异常等。(2)呼吸
困难的认定:通常出现呼吸急促、面色苍白、发绀、胸闷不适等表现,严
重者可以导致昏迷,须接受积极抢救治疗(如供氧、输液、纠正酸碱平衡甚
至气管插管或切开等)方能缓解的,即可认定为呼吸困难。除根据病史以外,
必要时还应参考血气分析等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喉镜检查和颈部影像学
检查。
损伤程度的鉴定:(1)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而能自愈或经过简单治疗即痊
愈者,鉴定为轻伤。(2)若呼吸困难达到相当程度,已经危及生命,除非经
过积极抢救治疗无法挽回的,即应鉴定为重伤。(3)对于遗留呼吸困难后遗
症者,应当注意其所达到的严重程度;根据临床分级原则,在安静时症状
尚不明显或仅有轻微不适,活动稍剧时即感呼吸困难,出现窒息征象,常
需要供氧才能缓解,即呼吸困难达II级以上者,才能鉴定为重伤。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咽和颈段食管损伤的认定:咽和颈段食管损伤后,通常出现吞咽困难、
溢出涎液及吞咽液体、血性胃内容物,皮下气肿和炎性浸润等表现。可以
通过临床查体及X线摄片、食管造影、CT扫描、食管镜检查等予以明确。
颈部损伤伤及食管或引起吞咽困难:《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
九条规定,颈部损伤伤及食管的,应鉴定为轻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规定,咽、食管损伤后瘢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的,应鉴定
为重伤。
鉴定时机:损伤后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有食管损伤的,即可进行轻伤的
鉴定。但要认定吞咽困难的,则需待损伤3至6个月以后方可鉴定。
鉴定要点:
(1)食管损伤相对较易认定。通常的食管损伤包括:挫伤、血肿、创、
破裂等情形。(2)吞咽困难一般系指吞咽固体食物出现哽噎感或呃逆等症
状,难以下咽食物的情形;但在吞咽流体食物时,上述症状可以减轻或消
失。(3)临床查体、食管镜和食管造影检查可以提供直接证据,其他检查通
常只是间接证据。
损伤程度的鉴定:(1)认定食管损伤存在时,即可鉴定为轻伤。(2)通过
直接证据证明有瘢痕性食管狭窄,或者虽无直接证据,但食管损伤和吞咽
困难可以认定,且有间接证据的,则可以鉴定为重伤。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以自身手掌为参照标准,测量方法:横轴乘以纵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