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注: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月后完成。)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注: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