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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

时间:2025-04-2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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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注:“砍痕”须影像学支持。山东: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别注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注: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的损害,鉴定应当在三个月后完成。)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注: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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