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注:1、盲管创、穿通创创口长度与创腔深度之和达到本条规定的创口长度的,伤及运动神经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单个创面边长长度或多个创面边长累计长度分别达到本条有关创口长度的规定时,参照本条评定。2.仅累及末梢神经的损伤不适用本条。)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注:指不植皮会导致创面难以愈合或愈合后遗留功能障碍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注:1节指骨非粉碎性骨折但畸形愈合(成角达30度以上,或重叠达0.3厘米以上)的、骨折不愈合的或并发骨髓炎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
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