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脾、胰等实质性器官发生挫伤时,可因包膜损伤、内出血甚至血
肿形成致包膜张力增高,引起局限腹部胀痛而表现出临床症状,超声、CT、
MRI等检查及手术探查可以协助明确诊断。(1)若检查确证上述器官存在挫
伤病灶,但尚未形成血肿的,经保守治疗症状缓解的,评定为轻伤。(2)
若检查确证已经形成血肿必须手术治疗的,或继发感染形成脓肿而需手术
治疗的,应鉴定为重伤。(3)若上述器官挫伤系在剖腹探查中术者直视所见,
则应根据其所见描述决定损伤程度,一般情况下宜轻不宜重。
肝、脾破裂,尤其是脾破裂,在腹部损伤中较为常见。有慢性病理改
变的脾脏更易发生破裂。腹部损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决定于外力的强度(主要
是单位面积受力大小)、速度、硬度、着力部位、作用方向、伤者自身是否
原有病理情况以及伤者在受力时的自我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在腹部
闭合性损伤,因肝、脾组织脆弱、血供丰富、位置又相对固定,故较其他
器官更易损伤。
闭合性损伤致肝破裂,可以是肝真性破裂(肝实质离断伤或挫裂伤)、
肝中央破裂和肝被膜下破裂。对于肝真性破裂和中央型破裂,应评定为重
伤。而肝被膜下破裂实际上应为肝实质浅表破裂,但肝被膜保持完整,血
液聚集于被膜下形成血肿,故应属于月于挫伤范畴,应评定为轻伤。当然,
若肝浅表裂伤持续不愈,出血和胆汁外渗增多,症状不能自行缓解,致被
膜下血肿张力过大而突然破裂,需手术治疗时,或者血肿继发感染形成脓
肿的,则应鉴定为重伤。
闭合性损伤致脾破裂,可以是脾真性破裂和包膜下破裂。脾真性破裂
应鉴定为重伤。脾包膜下破裂、血肿形成则应区别情况,若脾包膜下破裂
须手术治疗的,可以评定为重伤。若脾包膜下血肿不需手术的,则鉴定为
轻伤。
迟发性脾破裂约75%发生于外伤后两周以内,占闭合性脾破裂的15%
左右,其机理一般认为系由于脾包膜下破裂,形成张力性血肿,或包膜下
裂口为血凝块或大网膜包绕而暂时不出血,当压力增大到一定程度或活动
过早时,即可引起大出血。且有报道认为,迟发性脾破裂一般发生于健脾。
因迟发性脾破裂系外伤后间隔一段时间发生,故认定其与外伤的关系需更
为谨慎。若手术治疗的,则其病理检验结果对鉴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若病理检验结果支持,加之经司法机关调查排除脾破裂前一段时间内有其
他胸、腹部外伤史的,可认定其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为重
伤。
对于本身有病变的肝、脾发生破裂时,因区别不同情况,判断伤病关
系及其损伤参与度,应待病理报告出具后,再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1.会阴部是指广义会阴范围。2. 儿童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6平方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注:本条排尿困难是指损伤后不能自主排尿须导尿管排尿的。阴茎缺失应达龟头的五分之一以上(非勃起状态下测量)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注:须手术缝合。鉴定时须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1.应在阴囊松
弛状态、阴茎非勃起状态下测量。2.阴囊开放性损伤伤及睾丸的,阴
茎贯通创或盲管创创口大于0.3厘米、长度达0.7厘米的,
参照本条评定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1.肛裂应达肌层。肛管狭窄指肛管虽然较正常狭窄,但尚不需要
药物或器械辅助排便的。2.损伤致轻度大便失禁(仅稀便出现失禁)
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1.撕裂伤应深达肌层。子宫或者附件损伤须经B超、CT、MR等影像
学检查证实。2.阴道锐器创深达肌层、长度在1厘米(幼女为0.5厘
米)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机械性损伤导致孕妇难免流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无习惯性流产史。2、流产发生在外伤后三日内。3、确证
尿妊娠试验阳性。4、临床活检检见排出物有胚胎组织如绒
毛组织。
山东:1.适用本条须确证妊娠,临床检见排出物有胚
胎组织(如绒毛组织), 腰、腹等部位必须有足以激惹子
宫引起宫缩的外伤,流产应发生在损伤后五天内。有习惯
性流产的不适用本条。2.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
早期剥离、流产,但未出现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的,
参照本条评定。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注:以手掌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