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在海牙设立。
⑵ 法院:
① 国际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
A、诉讼管辖权:国家;
B、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
C、特殊制度:
专案法官制度: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人也可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以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专案法官在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D、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但执行权不在国际法院而在安理会。
② 国际海洋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七、战争法
㈠ 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1、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以宣战为进入战争状态,实际行动不影响。
2、战时中立:
⑴ 须在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
⑵ 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立,如不结盟;
⑶ 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