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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18)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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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人员

⑴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⑵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

⑶ 其他人员:司机、厨师等。

⑷ 对于外交人员,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外交特权不应被剥夺; ⑸ 对于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人

㈡ 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馆、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⑴ 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

⑵ 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先去外交部——颁证书——其他人员到往开始职务)

㈢ 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臵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除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⑴ 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

① 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区和私务区;

② 使馆馆舍既不可征收,也不可征用。

⑵ 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

① 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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