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TO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㈣ 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由秘书处,大会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组成
1、 联合国大会并非联合国的立法机构,其成员国间实行平权加多数同意制: ⑴ 联合国大会有关内部事务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外部事务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
⑵ 其中,外部事务的决议指对会员国相互关系作出的决议。
2、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安理会:
⑴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⑵ 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① 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② 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A、“大国一致原则”: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意美)任何一个都没有投出否决票(缺席或弃权不视为否决);
B、实质性事项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收新会员的决议和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4、经社理事会:54个会员国,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单多数决;
5、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现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