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在内;但其余部分并非不须经领馆人员许可,只是不须经馆长许可; ② 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
③ 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后应给予补偿;注意领馆馆舍同样不得征收。
㈣ 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⑴ 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
① 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② 有例外的行政和民事管辖豁免;
例外:A、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B、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C、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③ 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④ 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⑵ 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作证义务;非执行职务行为,既不能免除管辖,也不能免除作证义务。 ㈤ 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㈥ 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