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最密切联系地来确定国籍;
⑵ 国籍消极冲突: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国籍。
㈡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交保护
⑴ 主要是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实施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 ⑵ 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⑴ 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⑵ 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引渡法则明确规定为“应当拒绝引渡”; ⑶ 可引渡的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并且,犯以上四罪的仍可引渡,只是不得以“政治犯不引渡”作为理由。 ⑷ 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① 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追诉,且必须起诉为“重罪”;
② 对其他三种犯罪或引渡或起诉或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① 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相关承诺也由其作出;
② 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③ 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作出承诺的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