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 “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 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 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 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 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 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