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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2)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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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 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 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 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 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 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 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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