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3、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4、国际法律责任
㈠ 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该他国法院指的是一国的内国法院,而不包括国际法院;
2、主权豁免的例外是国家对主权豁免的放弃,该放弃应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⑴ 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应以明示或默示作出,其中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和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⑵ 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限制豁免主义理论被2004年公约所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但2004年公约生效前,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具有普遍约束力; PS:2004年公约至今仍未生效,仍未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4、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系在管辖豁免上,但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㈡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1、国家继承
⑴ 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与领土有关的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⑵ 非条约继承:包括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和债务继承
① 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按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② 档案继承: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③ 债务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