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七条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六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两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业。
第三章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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