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八)是否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九)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十)是否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应当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其他火灾,可以根据需要对为起火单位(场所)提供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倒查。
倒查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抽查内容实施。
第二十五条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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