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数据处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建立省级数据处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银行机构通过省级数据处理中心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查询、统计、监测等业务。
第三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由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银行机构因网络等原因无法办理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办理。
第四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银行机构可以书面报送方式、网络报送方式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银行机构应以书面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需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代为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备案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
本办法所称书面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银行机构可对待核准数据库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删除和查询。
本办法所称磁介质报送方式,是指银行机构按规定格式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导入磁介质,连同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是指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或撤销等手续时,按规定向银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采用网络报送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还应确保电子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银行机构报送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对于代为备案的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采用书面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账户管理系统并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