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启用日期等要素不可变更。
第七十三条 银行机构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银行机构代码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撤销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银行机构代码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撤销业务。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控制关系、类别代码以及其他业务参数进行维护。
第七十五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对以下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年检年度、年检起止时间、比对参数、逾期临时存款账户监测参数、重要信息缺失的银行结算账户监测参数、待核准数据库中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存贮时间等。
第七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银行类别、行别、存款人类别、账户性质、账户状态、数据来源、数据接收部门等制定数据移送方案。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根据相应的数据移送方案下载需移送的数据,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行别、存款人类别、账户性质、数据来源等制定数据下载方案,下载所在城市或辖内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第七十八条 账户管理系统发生通报、回执失败时,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于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手工下载通报失败或回执失败的异常报文,通过OA或其他适当方式,传送给相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并打印通报或回执异常业务处理清单。相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于当日将收到的异常报文上传账户管理系统,并确认文件上传成功。
第七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及时浏览账户管理系统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发布与支付结算无关的信息;银行机构不得上传与支付结算无关的信息。
第八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行机构可向其直接管辖行或所辖机构发布公告;银行机构还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布公告。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可在不中断业务处理的情况下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在线帮助功能,查询银行机构代码、行别代码、地区代码等信息及相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信息验证。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置适当数量和级别的操作员。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置业务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设置一、二、三级操作员和高级业务主管,银行机构设置一、二、三级操作员。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高级业务主管之间不得互相兼任。银行机构一、二级操作员与三级操作员之间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业务管理员的最大权限如下:查询、统计、分析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参数维护、基础数据维护,通报、回执管理,公告管理、系统日志管理。
系统管理员具有操作员管理权限。
第八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一级操作员可以办理基本的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其最大权限如下:开立、变更、撤销、年检银行结算账户,对银行结算账户加注久悬标识、取现标识,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的使用登记、使用交回、手工作废管理,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修改存款人密码、浏览公告、使用在线帮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