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存款人频繁开销户情况; (十三)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十四)逾期临时存款账户情况; (十五)不按规定期限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十六)未申报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十七)生效日前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十八)办理结算业务的逾期临时存款账户情况;
(十九)办理结算业务的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二十)办理结算业务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二十一)重要信息缺失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异常申报情况; (二十二)存款人数量; (二十三)操作员数量; (二十四)银行机构数量; (二十五)开户许可证数量。
第五十一条 银行机构可对本级机构及所辖机构的下列信息进行统计: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情况;
(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情况;
(五)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数量;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
(八)操作员数量;
(九)银行机构数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按辖属原则对下列信息进行监测: (一)短期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二)存款人频繁开销户情况。 (三)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四)逾期临时存款账户情况。 (五)不按规定期限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六)未申报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七)生效日前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八)办理结算业务的逾期临时存款账户情况。 (九)办理结算业务的已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十)办理结算业务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十一)重要信息缺失的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异常申报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对下列信息进行分析:账户数量结构、开销户结构、账户数量变动趋势、开销户数量变动趋势等。
第五章 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和监测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系统采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收(付)款人账号、收(付)款人名称、开户银行支付系统行号、票据交换号及业务发生日期等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未申报银行结算账户情况、生效日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