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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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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银行机构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磁介质信息导入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调取相关信息,与审核合格的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进行业务处理。业务处理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留存书面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应在有关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报文。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等存贮有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业务系统采集有关账户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存贮的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实现对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情况的非现场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授权制度和业务复核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防止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一手清”。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机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日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在城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业务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住所地,下同)地区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还应提交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银行机构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对存款人类别、存款人注册地地区代码、账号等信息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信息后,发现提交的存款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与在线查询得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后,继续进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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