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本机构空白开户许可证领用登记,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空白开户许可证使用登记,应在已经办理领用登记的开户许可证编号范围内,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开户许可证的核发遵循“谁登记,谁核发”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机构已做使用登记的空白开户许可证办理使用交回。办理使用交回时,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对本机构已做领用登记的空白开户许可证办理领用交回。办理领用交回时,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起始与结束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原因需将开户许可证作废的,应在开户许可证上标注“作废”标记,并将作废的开户许可证类别、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作废登记。
第六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遗失空白开户许可证的,应将其开户许可证类别、编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遗失登记。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将开户许可证状态由收回状态修改为遗失状态或由遗失状态修改为收回状态。办理开户许可证状态修改时,应将开户许可证类别、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经授权后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换发或补发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应换发或补发开户许可证;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由开户银行通知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临时存款账户逾期的,应由开户银行机构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 系统管理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账户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版本的修改和升级换版,以及总行数据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账户管理系统中的行别代码信息和地区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七十条 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全国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下对辖内银行机构代码信息进行维护。
第七十一条 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新增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新增业务。
第七十二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变更业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其直属人民银行分支行机构代码,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变更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变更银行机构全称、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邮政编码、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依据有关申请资料,将其需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办理变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