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和展期后的有效日期,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和展期后的有效日期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退出展期业务处理;符合展期条件的,应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种类、编号等信息,银行机构应将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业务处理成功。
第三十五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资金性质、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银行机构应将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业务处理成功。
第三十六条 银行机构申请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可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账号批量变更申请资料。
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可以其银行机构代码调取待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同时添加变更后的账号等信息,制作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应按照规定格式制作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磁介质文件;或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为其下载待变更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交由该银行机构按照规定格式制作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磁介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磁介质文件后,将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银行机构代码调取账号批量变更对照表,将待变更信息与银行机构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退回银行机构;核对一致的,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出业务处理;审核通过的,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待变更数据库。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以待变更文件名称调取待变更数据,经授权后进行账号批量变更。
账号批量变更后,申请账号批量变更的银行机构直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打印变更成功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银行机构申请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可采用网络或磁介质报送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资料。
采用网络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可以其银行机构代码调取待迁移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同时添加迁入方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迁移后的存款人地区代码、迁移后的账号等信息,制作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提交账户管理系统。
采用磁介质报送方式的,银行机构应按照规定格式制作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磁介质文件;或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为其下载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交由该银行机构按照规定格式制作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磁介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账户批量迁移申请表磁介质文件后,将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