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将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取现标识等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的,还应提交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金性质的,应提交资金性质信息。
银行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的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与书面相关资料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除关键信息外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完成备案业务。
第二十三条 银行机构可采用单笔或批量备案方式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账号、账户类型、账户有效日期(仅限个人信用卡账户,下同),开立日期。
采用单笔备案方式的,银行机构应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逐笔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采用批量备案方式的,银行机构应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数据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下载备案结果。银行机构也可以由其省级分行集中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信息。
第三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需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币种、注册资金金额、产业分类、行业归属等信息的,应向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对存款人的书面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应将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和电子信息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处理。需变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编号的,经授权后进行变更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变更业务处理时,发现变更后的存款人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名称重复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或者修改无误后仍然重复的,应退出变更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编号与在线核查得到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经复核确认书面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的,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名称与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提交信息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提交信息无误的,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