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银行机构代码调取账户批量迁移对照表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退回银行机构;核对一致的,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出业务处理;审核通过的,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待迁移数据库。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以迁移文件名称调取账户批量迁移数据,经授权后进行批量迁移。
账户批量迁移后,迁入方银行机构直属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打印迁移成功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有关银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和销户原因,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和销户原因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销户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核对一致的,应确认撤销业务处理成功,并收回相应的开户许可证正本。
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还应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由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转交该存款人。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撤销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机构应根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将账号和销户原因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
存款人符合销户条件的,银行机构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核对一致的,应确认撤销业务处理成功。
第四十条 银行机构可采用单笔或批量方式向账户管理系统备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或撤销)信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或撤销)信息包括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存款人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账号、账户类型、账户有效日期、变更(或撤销)日期。
采用单笔备案方式的,银行机构应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或撤销)信息逐笔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采用批量备案方式的,银行机构应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或撤销)信息数据文件导入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并下载备案结果。银行机构也可由其省级分行集中向账户管理系统申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或撤销)信息。
第四十一条 银行机构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批量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等原因需按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撤销其全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无误后将书面申请逐级报送至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审核无误后,向账户管理系统提交需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经授权后撤销该行别或银行机构代码下的全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取现审批业务时,应依据银行机构提交的专用存款账户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及该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申请资料,将银行机构代码、账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核对一致的,加注专用存款账户取现标识,在现金支取业务审批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年检年度和办理年检业务的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