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后,应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存款人名称变更的,还应重新打印存款人密码。
存款人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的,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还应通知该存款人申请换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需变更注册地地区代码和存款人类别的,应以“其他”原因撤销所有银行结算账户后,再重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资金性质、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条 存款人申请变更QFII专用存款账户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 非临时机构存款人申请变更临时存款账户的账户名称、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项目部名称、项目部地址、项目部邮政编码、项目部电话、负责人姓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等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可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相应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十二条 临时机构申请变更临时存款账户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开户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将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审核。
存款人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将相应的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将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应依据书面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核对一致的,应确认变更成功。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收回该存款人的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并打印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