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论》中,强调政府干预经济的重要性,认为政府应通过举办公共工程刺激私人投资、增加社会就业,并从治理经济危机的角度出发,指出政府应将基础设施等公共工程的投资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手裂…。发展经济学家罗森斯坦一罗丹(PauI.N.Rosensten--Rodan)则强调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必须通过政府干预,认为“基础设施这个具有积聚性特征的领域无疑要求计划化,通常的市场机制不能提供最合适的供给”【9】。20世纪70年代末新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深刻改变了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在内的经济活动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的作用重新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Kirwan(1989)及AntonioEstach(1994)等世界银行专家把市场、竞争、商业化原则、私人部门参与等因素引入基础设施及其投资的研究,摆脱了基础设施投资只能由政府提供的传统认识,拓宽了基础设施投资研究领域【l叫引。
2l世纪初至今,国外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与渠道展开了深入的研究119-22]。具体而言,莱米 普鲁霍梅(2001)等人从项目区分的角度探讨了投融资主体与渠道问题,认为城市基础设施的融资应区分可收费和不可收费项目,可收费项目的投资主体是公用事业公司或政府,资金来源有企业留存收益、借款、公债、股东和税收;不可收费项目的投资者是政府,可通过税收、借款和公债来融资。MatsAnderson等(2003)认为,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渠道主要包括用户收费、征收财产税和租金、银行借贷和市政债券以及政府间转移支付五种途径,在上述途径中,可以逐渐扩大包括市政债券在内的借贷融资渠道。RoyBahl(2004)等讨论了地方政府为公共服务融资的问题,他认为,服务特性决定了融资渠道的选择,对于能给当地带来普遍利益的公共服务,城市政府可通过征收地方税,为服务供给进行融资,理想的税种包括财产税、机动车燃料税、机动车牌照税和土地税;对于具有区域性内部和外部两种效益的服务,可通过征收地方税和上级拨款融资,而只具有区域性外部效益的服务,则通过上级拨款融资;可以定价但具有外部性的服务应该通过向用户收费来解决;可定价但没有外部性的服务则完全可由私人部门来投资经营。
众所周知,将城市基础设施融资问题作为专题来进行研究的权威机构当属世界银行。世界银行(2003、2004)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融资问题[23,24J,认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应“向以市场为基础的体制转变”。在现有体制下,基础设施融资的重要来源是通过税收和政府借款,新的融资渠道包括建立基础设施开发银行和新的基础设施基金。“长远目标必须是扩大深化国内资本市场,以便它能有效地、可靠地为基础设施融资服务”。在世界银行看来,随着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和国内资本市场日益成熟,基础设施投融资呈现出由项目融资向专业性基础设施金融机构融资,再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发展趋势。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研究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伴随着融资工具的研究而不断创新深入,也就是说融资工具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得到了应用。对融资工具的研究兴起于上个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