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以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应对熏蒸剂的残留水平予以验证。
第十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生产的每个阶段(包括灭菌前的各阶段)应采取措施降低污染。 无菌生产工艺的验证应当包括培养基的模拟试验。
应根据产品的剂型、培养基的选择性、澄清度、浓度和灭菌的适用性来选择培养基。应尽可能模拟常规的无菌生产工艺,并包括所有对结果有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此外,还应考虑正常生产中已出现过的各种偏差及最差情况。
培养基模拟试验的初始验证每班次需要连续进行3次合格试验。此模拟试验应在规定的时间间隔以及空调净化系统、设备、生产工艺及人员有重大的变更后重复进行。培养基模拟试验通常按生产工艺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每次至少一批。
培养基灌装容器的数量应足以保证评价的有效性。对批量比较小的产品而言,培养基灌装的数量应至少等于产品的批量。培养基模拟试验的目标是不出现长菌,且遵循以下原则:
1. 灌装少于5000支时,不应检出污染品;
2. 灌装在5000至10000时:
(1)
(2) 有1支污染需进行调查,并考虑重复培养基灌装试验 2支污染需进行调查,并可即视作再验证的理由
3. 灌装超过10000支时:
(1) 1支污染需进行调查
(2) 2支污染需进行调查,并可即视作再验证的理由
4. 发生任何微生物污染时,均应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 应采取措施确保任何验证试验不能对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条 无菌原料药的精制、无菌药品的配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等最终清洗、A/B级区内消毒剂和清洁剂的配制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