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当的抽风装置。 由于轧盖会产生大量的微粒,应设置单独的轧盖区域并设置适
第八章 设备
第三十八条 除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器)以外,传送带不得在A/B级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
第三十九条 在现实和可能条件下,生产设备及辅助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方式,应便于在洁净区外操作、保养和维修。需灭菌的设备应尽可能在完全装配后进行灭菌。
第四十条 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空调净化系统应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度级别。因故停机后再次开启空调净化系统,应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仍能达到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洁净区内进行设备维修时,如所规定的洁净度或无菌状态遭到破坏,应对该区域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或灭菌后,方可重新开始生产操作。
第四十二条 关键设备,如灭菌柜、空调净化系统和工艺用水系统等,都必须验证并进行计划性维护,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进入无菌生产区的生产用气体(不包括可燃性气体)均应经过除菌过滤。用于无菌生产的公用介质(如压缩空气、氮气)的除菌过滤器和呼吸过滤器的完整性应定期检查。
第九章 消毒
第四十四条 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消毒。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应多于一种。为及时发现是否出现耐受菌株及其蔓延情况,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紫外线杀菌效力有限,不能用以替代化学消毒剂。
第四十五条 应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存放在事先清洁过的容器内,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A/B级区应使用经除菌过滤的消毒剂和清洁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