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可以获得三类补偿
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农房可获得以下补偿:一是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二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同时期区县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三是购房补助,参照地票价款政策,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购房补助。
对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农房的农户,平均补偿(助)费用为每亩不低于9.6万元;农户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还应取得相应费用。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申请退出宅基地所需材料
转户居民申请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应准备和提交七大要件: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迁出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退出宅基地办理程序
转户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为:
1.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相关要件向户口迁出地乡镇(街道)国土所提出退地申请;
2.乡镇(街道)国土所进行初审;签《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申请材料转报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