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涉及的融资利息据实计入复垦成本。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复垦工程成本、管理成本等,按地票价款相关规定执行。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后,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成本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签订夹心房、连体房等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退出协议之日起,在一年半内实现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地票价款管理成本按3万元/亩核算;
2.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一年半以上三年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2万元/亩核算;
3.自签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以上五年内实施复垦并验收合格形成地票的,其管理成本按1万元/亩核算。管理成本待复垦验收并按地票交易后计入复垦成本兑现。 农村宅基地面积按法定机构颁证确权的登记面积为准。附属设施面积小于合法产权宅基地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附属设施面积大于合法产权宅基地面积的,按合法产权宅基地面积1:1计算。
(二)整户转户自愿退出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按每亩9.6万元的收购价一次性结清价款。
转户居民拟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暂不能复垦为耕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和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组织协商置换,退出置换出的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三)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