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通过财政拨付资金、贷款等渠道支持、筹集、监督使用农村土地整治资金。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对退出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实施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五章 利 用
第十九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可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二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