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和补偿
第八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九条 转户居民既可继续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也可按法律法规规定流转或自愿退出保留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第十条 转户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其建(构)筑物的,按地票价款政策落实补偿,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的权利。
(一)整户转户自愿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合法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以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面积按9.6万元/亩支付给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转户居民;按1.7万元/亩支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以及支付给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后,如价款仍有剩余,按照85:15的比例再次支付给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转户居民和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