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发改委、公安、民政、城乡建委、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申请市级补偿周转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的审核及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的补偿、整治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申请市级补偿周转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