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宅基地,平均每亩补偿不低于9.6万。
的能复垦产生地票、暂不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分类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资料,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按其储备范围和测算标准据实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奉节县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测绘中心与转户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协议》。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转户后不再享有申请新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权利,但可继续保留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未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转户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标准只能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申请办理改(扩)建。
第三章 农村转户居民承包地的处置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转户后愿意保留农村承包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原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保留,依法享有对原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流转承包地经营权的,享有获得流转收益的权益。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原承包地经营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承包土地退出手续后,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依法收回、注销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章 整 治
第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县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