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选择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的违约金。
8.4 乙方供应货物品种、规格、产地、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权利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品牌、私自替换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应当立即进行更换、维修、重做,因此造成迟延交付的,应按第8.2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更换、维修、重做,乙方货物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该部分货物的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部分货物约定价款 % 的违约金。如货物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 3% 、但未及 5% 时,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
的作为乙方违约金;如整体验收不合格率达到或超过5% ,甲方有权扣除合同约定总价的% 的款项作为乙方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5 乙方未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搬离甲方现场,接到甲方书面办理通知仍不搬离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6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若未能按照第7.2条约定的时间到达现场或保修质量等未达到要求,甲方有权按每次违约扣质保金总额 % 的标准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